关于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调查报告的处理办法

信息来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1-31 20:42

专门委员会专题调查报告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也是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向党和政府反映较系统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的重要渠道,认真处理好调查报告,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对于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作如下规定:

一、各专门委员会的专题研讨和专题调查形成的书面报告(统称专题调查报告),内容需经本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然后由秘书长或分工主管的副秘书长签发。

二、专门委员会的专题调查报告,视情况可分别作如下处理:

1.涉及国家生活重大问题的专题调查报告,经主席或主管常务的副主席同意,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得以全国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建议案形式送交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2.重要问题的专题调查报告,经主管常务的副主席或秘书长同意,可提交常委专题座谈会讨论,听取补充意见和建议,然后以全国政协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交有关方面和部门;

3.除上列情况外的专题调查报告,均由本专门委员会或调查组署名,由全国政协办公厅发函送达有关方面和部门。

三、为加强同全体政协委员的联系,并为委员知情和参政议政提供条件,有些专题调查报告,经主管常务的副主席或秘书长批准,可发给全体常委或全体委员。

四、为提高政协工作的公开化程度和发挥专题调查报告的社会效益,凡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专题调查报告,经秘书长批准,可在送达有关方面和部门后,有选择的改为新闻报导的形式在报刊公开发表。

五、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主动收集有关方面或部门对专题调查报告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参与调查的委员通报,经秘书长同意,有的还可通过新闻渠道予以报导。

原文标题:《关于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调查报告的处理办法》(198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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