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修订《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一系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建议

信息来源:济南政协 发布日期:2018-08-10 14:17

济南市平阴县政协委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瑞东反映:近日,一些退休的非平阴籍老干部纷纷到原单位或人社部门询问探亲待遇政策,不仅义正言辞,而且把飞机票、动车票、高铁票放下就走,大有不解决不执政为民似的。我多次研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以及《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劳动总局劳总险字(81)12号1981年3月26日),对享受探亲待遇的主体没有相关解释,只是笼统地说职工。况且如今交通工具已经今非昔比,35年的巨大变化,已经让一些上世纪八十年代年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工资福利退休文件不合时宜。

为此建议国家人社部协同中编办、中组部等,集中对80年代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工资福利退休文件,进行一次大修订、大完善、大提高,让基层有与时俱进的新规可依。

同时,基层特别希望上级部门对此切实重视起来,修订相关文件时决不能“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特别是对涉及到具体人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问题,必须条目清楚、统筹安排、明确细化,如交通工具要与时俱进,与现实发展相宜。制定的相关人事编制工资福利退休政策,使用的人群范围必须清楚明了。对退休退职的而且,如果享受待遇,将如何参照;如果不能享受待遇,要明确表示其不适用且不得依据本文件要求主张相应权利。

点评:该信息由委员从具体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思考而来,反映了一些政策滞后于时代发展的普遍性问题。该信息被全国政协转送有关部门。这也告诉我们,基层遇到的一些“小事”,如具有全国层面的普遍性,一样能够“直通”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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