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存款保险制度建设

信息来源:济南政协 发布日期:2017-10-27 18:35

致公党山东财经大学支部主委、山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刘惠萍反映,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项目与互联网信息技术融合而产生的金融形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是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对我国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互联网金融在方便投资者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活动的同时,其风险及监管等问题也成为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虽然《中国存款保险条例》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是P2P网络借贷等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由于没有正式申请和取得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执照,不算作银行或信用社,属于民间金融,不在《中国存款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风控方面普遍采取设立风险备付金,与银行等第三方托管机构合作等做法,在规避风险、保障投资人权益等方面,亟需与保险企业合作。引入互联网金融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与监管尤为重要。

一、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1、基于技术层面的特有风险,如用户信息安全问题。当前,我国计算机网络自主研发与创新能力不足,有些设备及软件系统需依赖国外进口,密钥管理技术较滞后,TCP/IP协议等安全隐患较大,使计算机用户面临信息安全风险。

2、分业监管体制不适合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发展模式,易导致监管缺失。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其业务范围较为广泛,不同业务之间缺乏必要的防火墙,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极易发生风险跨业传播并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金融监管组织、形式、手段及立法等均急需创新,以防范互联网金融急剧发展可能引发的网络连锁危机反应。

3、信用风险程度较高。以P2P为代表的信贷平台立法监管等机制尚不成熟,也缺乏健全的消费者保护机制,所提供的互联网信用业务引致的信用风险程度较高,当前,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数量呈现加速上升趋势的同时,已有多家网贷平台倒闭或跑路。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性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加以防范。一方面,金融消费者面对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如果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就会强制性的要求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为金融产品投保,既可以减少大量小额存款人的挤兑动机,减少流动性风险,避免单一风险扩散为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及时弥补多数消费者的损失,中止金融恐慌蔓延,保护消费者权益。

2、有利于建立公平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当前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上享有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形成了垄断优势,也造成了服务水平较差、效率较低的现象。建立覆盖互联网金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重视自身风险状况,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的问题。

3、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互联网金融中的道德风险成本,从而促使其提高治理水平,进而控制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三、对我国推进互联网金融存款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存款保险制度应覆盖所有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同样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保费,但是可在具体管理上,可根据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的高风险状况在最高偿付限额、赔付标准、适用费率上与金融机构有显著差别。

2、健全相应法律法规。虽然我国目前已有《存款保险条例》,但亟需更具有约束意义的法律法规,建议出台《存款保险法》以及相对应的《存款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模式和基本功能。

3、建立与存款保险制度相配套的互联网金融危机处理机制,可以借鉴台湾地区设立的金融重建基金,及时救助或化解挤兑事件。

4、正确处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人行、银监会的职责关系。我国正式施行存款保险条例,目标就是要建立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存款保险机构三位一体的全方位金融监管网络,以应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也需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处理好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他监管的协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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