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

信息来源:济南政协 发布日期:2017-10-27 18:34

民建山东会员,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反映: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国家在部分省市自治区开展了设立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制度试点,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能否成功将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因此应当把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建设摆到十分突出的位置来看待。通过认真分析研究各地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成立和初步运作情况,建议中央指导地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

一、应当分别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和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现在建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大部分地方是设立了一个统一的遴选机构叫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即使分别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和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地方,也是两个委员会一套人马。法官和检察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职业,各自的职责是不同的,对相应专业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也是不同的,遴选的条件和要求也是不同的。因此针对法官、检察官职业的不同特点分别设立遴选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而根据对法官和检察官职业的了解熟悉程度分别选拔专业人士担任法官遴选委员会和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成员是高质量完成遴选使命的基本前提。

二、应严把遴选委员会成员专业能力和素质关。选好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遴选法官、检察官的首要前提。无论法官遴选委员会还是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其根本职能是从专业角度对法官、检察官人选进行把关,因此遴选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审判业务或检察业务的行家里手,更确切地讲应该是这方面的本省级区域内的高手,绝不应该出现“外行遴选内行”的现象。但从各地组建遴选委员会的情况来看,一些不懂或不精通审判或检察业务的部门领导进入了遴选委员会,还有一些基本没有诉讼实务经验的学者和已脱离诉讼实务多年的律师进入了遴选委员会。

建议遴选委员会应当由这样几类人士组成:保持在审判或检察业务一线办案的业务经验丰富的法官或检察官,具有丰富诉讼经验并仍在一线办理诉讼案件的高级律师,具有诉讼实务经验的法学专家。至于如何验证业务或实务经验,可以要求提供近两年内其亲自办理的至少三个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或卷宗。还应严格审查核实拟进入遴选委员会人员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等情况,防止学历、职称等造假现象发生。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防止专业能力不强、品行不端的人士进入遴选委员会,从而保证法官和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遴选委员会成员数量应当保持一定的规模,防止形成小圈子或被围猎。基于法官和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对司法改革和法官、检察官职业前途的极端重要性,遴选委员会如何保持中立性、公正性,面临着较大的考验。现在已成立遴选委员会的地方委员人数大多在15人至20人之间,规模偏小。本人认为如果遴选委员会的规模很小的话,很容易形成小圈子文化,也较易于被围猎买通,很难保证遴选委员会不受干扰独立而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因此遴选委员会的成员数量应当保持一定的规模,可以设置为100人左右。在每次遴选时,可以参照公务员复试的方法,随机从100人中抽取若干人组成该次遴选的工作委员会履行遴选委员会职责。

四、对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宜实行业绩考核制,不宜采用考试制。无论是法官遴选委员会还是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其遴选的都是法官、检察官中的精英,并且是要在办案的一线挑起大梁的精英,因此遴选委员会的遴选机制一定要切合审判业务和检察业务的实际。因此,采用业绩考核制而不是考试制更能科学地遴选出优秀者淘汰平庸者。以法官为例,遴选委员会的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法官近三年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重大、疑难、新型案件可作为加分项),随机抽取法官承办的三个案件的卷宗,法官近三年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和系统内获奖论文情况,随机抽取的三个案件的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等。通过这些事项的考核就可以充分展现出法官的法学理论功底、法庭驾驭能力、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文字水平等。以这些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事项,科学划分分值比例,由遴选委员会据此打分遴选就基本可以达到公平公正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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