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通过立法消除看守所管理体制的五大弊病

信息来源:济南政协 发布日期:2017-10-27 18:30

民建山东会员,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政协副主席、历下区法院副院长刘岩说,近年来,诸多看守所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陆续曝光后,《看守所条例》存在的问题和弊端进一步突显,学术界普遍认为“侦羁合一、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深挖余罪”是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五大弊病。现行《看守所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有关看守所监管工作的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职能定位不清楚,权力配置不合理,造成监管民警的权力行使的空间过大,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和司法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可见,在我国刑事司法流程中,看守所管理已经成为推进司法文明最为薄弱的环节,看守所制度革新也迫在眉睫,相关立法亟待修改。看守所立法的重点:

一、理顺看守所的隶属关系。参照监狱的管理模式,将看守所归口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彻底解决“侦羁合一”的弊病,公安部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的监管机构体制改革实践表明,将监狱、劳教等司法羁押权从公安行政机关剥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是一次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和进步方向的羁押监管制度改革,是成功可行的。将同样执行司法羁押权的看守所从公安行政机关剥离交由独立于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之外的中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已经成为实现司法公正和改革羁押监管体制的紧迫现实。

二、依法列明被羁押人在看守所内享有的权利清单。将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作为《看守所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应明确在押人员在被羁押期间的权利和各种待遇的原则性标准,增加被羁押人可以与其近亲属会见的规定;建立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规定看守所在收押时要告知在押人员在被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保障与便利律师会见被羁押人;畅通在押人员权利救济制度,明确规定在押人员享有申诉、检举、控告的权利及渠道。

三、引入社会化监督机制。推行看守所开放日等活动,让公众走进看守所,既可以对看守所的羁押活动进行监督,使监所管理透明化、公开化,掀开看守所神秘的面纱,也可以弥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单一化可能存在的不足。

四、完善看守所检察监督体制。为保障被羁押人权利实现,应完善看守所检察监督体制,包括赋予驻所检察官更大的职责和职权,如全时巡视权、看守所看守任免、奖惩建议权,使之可以更加不受妨碍地对看守所进行全面的监督,充分保护被羁押人的人权。

五、规范看守所工作人员执法行为。近年来,从发生在看守所的许多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无一不是由看守所方面疏于管理,工作人员一系列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的。严格规范看守所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划出看守所执法人员的执法红线,明确规定违规、违法履行职责、权力寻租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预防看守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保障人权,减少看守所安全事故的发生极为有益。同时,划出红线也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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