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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原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04-1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