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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特色风貌保护有法可依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2008-08-04 09:08:29
●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
●南部山区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
●划定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保护范围
    本报讯(记者 季耀昆)《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8月1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对泉城特色风貌保护、南部山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都提出明确要求。
    条例规定,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突出山、泉、湖、河、城整体风貌的保护,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古城、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和特色街区等。
    其中,泉城特色风貌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
    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需要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作为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
    在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条例还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划定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泉泉水出露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同时,条例还对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作出规定。如果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影响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交通,或侵占泉水直接补给区内的重点渗漏带、泉水出露区、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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