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9日)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22号关于《济南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车辆服务范围
第一条 机关在职且担任实职的正局级干部相对固定一辆工作用车,并按照工作分工,其工作用车同时兼顾所在部门或分管部门的工作用车。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活动,需要请在职非驻会副主席参加的,由组织活动的该专委会的工作车辆提供保障。
第三条 在职非驻会副主席参加政协的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以及代表市政协出席市里召开的有关会议、活动,由办公厅统一组织调度安排用车。
第四条 机关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用车,在通常情况下不再安排办公厅的工作车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派车的,由其主管的局级领导干部批准,行政保卫处
在有机动车辆的情况下给予安排。
第五条 供给关系在市政协机关的离退休老干部,凡经政协机关安排参加的会议、活动和本人看病用车,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安排车辆。
第六条 办公厅的公用车辆,在保障机关组织的重大活动或遇有应急工作任务用车有困难时,专委会的车辆由行政保卫处统一调度使用。全委会、重大活动和
重大节日期间的车辆使用,由行政保卫处统一调度安排。
第七条 在一般情况下,专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行政处负责提供大型车辆和接送记者车辆。
处以下干部职工因公外出办事,单程在2公里以内的不予派车;处以下干部职工到党校学习培训,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
第二章 车辆使用原则
第九条 机关所配车辆,均属国有资产,由行政处统一管理、分散调度、调整使用,统一维修。办公厅各处、研究室的工作用车,由用车单位领导填写派车单,由车队负责派车。老干部专用车辆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或分管老干部工作的办公厅领导签发派车单或电话通知派车。专委会的工作用车,由专委会主任签发派车。车辆使用坚持节约原则,减少出车次数,减少各种消耗,专用车辆除出长途车外,每月行车控制在1500公里以内。
第十二条 接待外地来济学习考察的客人时,接送站(飞机)、市内游览,由行政保卫处安排车辆。外来客人市外观光游览及联系其它业务需要机关提供车辆者,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