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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协办公楼会议室管理使用规定

2008-08-02 20:09:18

(2005年8月20日)

  市政协机关会议室、接待室是市政协领导和机关举行会议、组织政协委员活动、接待上级机关领导和各界人士的重要场所,为保障各种会议和接待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室的管理
  1.会议室包括:主席会议室、常委会议室、贵宾接待室、二楼会议室、四楼会议室、六楼会议室、七楼会议室。会议室、接待室专供市政协领导和本机关组织的各类会
议、接待活动使用。
  2.会议室、接待室由办公厅行政保卫处统一管理、保洁维护、安排使用和服务保障。
  3.会议室、接待室内所配的各类设备、设施属会议专用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挪用或改变用途。
  二、会议室的使用
  1.本机关各部门安排的各类会议、接待活动,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厅行政保卫处安排会场。通知内容:会议时间、会期、会议主持人、参加会议的领导、与会人数、要求提供的服务事项等。
  2.办公厅行政保卫处按照领导和各部门组织会议和接待的要求,按照会议的类别,统筹安排,做好充分准备,提供优质的服务。
  3.各组织会议的部门要监督与会人员爱护室内桌椅等设施,不得乱刻乱画、随地吐痰、乱扔废纸和污物,常委会议室禁止吸烟。
  4.会议室、接待室不对外租用。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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