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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协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2008-08-02 20:07:39

(2004年10月20日)

  市政协机关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由办公厅行政保卫处负责,其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一、行政保卫处具体指导保安班确保办公区的安全秩序,负责完成机关传达室、宿舍区门卫值班、夜间巡逻和机关监控室值班任务;协调做好机关干部重大节日值班工作;协调配合驻地派出所、市公安局文保支队等各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做好治安联防、重要活动交通秩序、重要警卫目标和安全保卫等项工作;完成组织上交付的其他任务。
  二、保安班负责机关办公楼大门和大院东门哨位的值勤、对外来人员进行检查验证、登记和门外停车管理等例行工作,以及预防和处置爆炸、袭击、群众上访等非常情况;办公楼东门保安值勤人员在夜间要对进出办公大院的车辆进行检查登记。
  三、保安队员要严格控制进入办公院区的车辆,非本会车辆不得在院区停放,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停放。办公楼大门口严禁外单位车辆停放。
  四、严禁携带汽油、酒精、鞭炮、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办公楼,禁止在楼内焚烧废纸废物。楼内 不准使用电炉子、煤油炉等。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关闭电源。
  五、节假日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要检查大楼会议室、办公室和办公园区的防火、防盗工作,保安队员坚持定时检查巡逻制度。
  六、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和保安队员要做好上访人员的联系、疏导和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好秩序,保证机关正常工作。
  七、安全保卫工作人员、保安队员、机关和宿舍门卫值班人员,以及在机关工作的临时人员为维护机关公共安全和集体利益,有与盗窃、行凶等犯罪分子作斗争、人赃俱获的;有抢救机关公共财务免受损失等见义勇为行为的,经有关方面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八、保安队员和宿舍区门卫值班人员要大胆管理,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对违犯规定,严重失职造成后果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视情追究经济赔偿,并予以辞退。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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