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0日)
接待服务是一项重要工作,是对外联系的窗口,也是增进上下级之间和地域、单位之间相互了解,联络感情,学习交流的重要途径。为切实把市政协机关的接待服务工作做好,使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现根据省、市有关接待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协机关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接待服务工作规则。
一、接待省外、市外来宾
(一)准备工作
1.接待服务工作在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领导下,由办公厅行政接待处负责承办。
2.秘书处接到外地政协来访函(电)和分管接待的同志接到来访电话时,向分管副秘书长报告,由分管副秘书长签批给分管接待的同志。
3.由行政接待处分管接待的同志与来函电单位进行联系,详细了解来宾有关情况和要求,按照分管副秘书长接待要求,制定接待方案,填写“来宾报告单”,经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定后组织实施。
4.副省级城市政协主席、副主席来访和我会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访问过城市的政协领导来访,须向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报告。
5外地政协来访团队涉及专门委员会的,由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协调有关委员会领导参加接待。
(二)接送站安排
1.副省级、正厅级来宾来访时,由分管副秘书长报请有关领导前往迎送。
2.副厅(局)级来宾来访时,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前往迎送。
3.来宾到达住地时,由行政接待处负责接待的同志报请有关领导前往宾馆迎接或看望。
4.陪同来宾活动的人员,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副主任视情况确定。
(三)食宿车辆安排
1.来宾在济南住宿,按照来宾的要求,安排到相关宾馆或委员之家客房,住宿费自理。
2.来宾在济南活动期间,原则上只安排一次领导宴请。主席宴请,每人每餐标准50—60元;秘书长宴请,每人每餐40—50元;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专委会领导宴请,每人每餐标准40元;10人以下来宾非宴请标准,每人每餐30元;10人以上的团队来宾,非宴请用餐标准每人每餐20元。
3.来宾在济南辖区活动用车,包括接送飞机、火车、汽车、参观游览等,给予免费提供。
4.来宾在市区参观游览门票费用,办公厅行政接待处负责联系。来宾超出游园证规定10人的,超出门票由客人自理。
5.严格控制宴请和陪餐人员,陪餐的主客比例一般控制在1∶[KG-*2]3以内。
(四)座谈会的安排
1.来宾要求召开座谈会的,由行政接待处负责安排。
2.座谈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相关材料及参加人员,由行政接待处分管接待的人员按照接待方案组织实施。
3.主席或副主席参加座谈,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联系商请。
(五)参观考察
1.副省级来宾在济参观考察,由副主席或秘书长全程陪同。
2.厅(局)级来宾在济参观考察,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全程陪同。
3.其他级别的来宾由行政接待处负责接待的同志全程陪同。
4.来宾去济外其他地区参观考察,原则上不安排人员陪同。
5.来宾去济外参观学习考察需用车辆,由行政接待处负责联系租用旅游公司车辆,费用自理。
二、接待市内来宾
(一)来宾范围
1.县(市)区政协来机关办理公务人员;
2.住济各单位来机关办理公务人员;
3.领导同志交代的接待任务。
(二)食宿安排
1市内四区政协和住济各单位来机关办理公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就餐和住宿。特殊情况下需安排就餐的,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批准。
2章丘、长清、平阴、济阳、商河政协来机关办理公务,需要就餐的,由相关委办(处)室报请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到委员之家就餐。有关领导和相关处室可安排1—2人陪餐。
3.就餐标准:宴请县(市)区政协主席,用餐标准每人每餐50元;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及相当级别的干部,每人每餐40元;一般干部每人每餐30元。非宴请用餐标准每人每餐为20元。
4.因工作需要,办公厅、研究室、专门委员会宴请省直处级、市直局级客人,就餐标准每人每餐40元;市直处以下人员为每人每餐30元。
5.领导同志对接待工作有具体要求时,按照领导的具体指示办理。
三、会议、视察、调研等活动用餐标准
(一)会议用餐标准
1.全委会会议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2.常委会会议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40元。
3.办公厅、研究室、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15人以内的,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40元;超过15人的,每人每餐标准30元。
(二)视察、调研等活动用餐标准
1.办公厅、专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30元。
2.其他活动用餐标准每人每餐为20元。
3.领导宴请客人是时,司机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20元,不提供酒水。
4.本机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15元。
四、接待服务用餐审批程序
(一)办公厅、研究室、专委会组织的会议、调研等活动需在委员之家就餐的,一般情况由办公会议批准。临时安排的会议活动需在委员之家就餐的,须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批。
(二)办公厅、研究室、专委会临时来客就餐,由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或行政接待处处长批准。
(三)[BF]外地来宾需要在委员之家或其他宾馆宴请,须填写《宴请来宾通知单》,报分管副秘书长批准。
(四)凡来客就餐,应持由批准人签发的《就餐通知单》、《宴请来宾通知单》到委员之家就餐。来不及签发通知单时,可由批准人电话通知委员之家,事后补签通知单。
(五)本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工作餐由行政接待处处长批准。
(六)用餐标准如需要提高,须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
五、会议、接待用烟和酒水标准
(一)会议
1.本机关组织的各类会议一般不备烟、水果、饮料等物品。
2.接待外地政协领导来访,省、市领导检查工作,经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可适量备烟、水果和饮料等物品。
3.接待外地副省级以上领导,按照领导指示准备。
4.接待用烟、瓜子、水果等物品,由行政接待处承办。
(二)用餐
1.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15元的,不提供烟和酒水。
2.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20元的,不提供烟,适量提供酒水,酒水金额不超过菜金总额的30%。
3.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30元的,烟和酒水金额不超过菜金总额的40%。
4.用餐标准为每人每餐40元的,烟和酒水金额不超过菜金总额的50%。
5.用餐标准为50元以上的,烟和酒水金额为菜金总额50%。特殊情况由陪餐领导决定。
6.招待客人用餐标准为30~40元的,用5元以内一盒的烟,用30元以内一瓶的白酒或济南产啤酒。
7.用餐标准为50元的,一般用10元以内一盒的烟,用80元以内一瓶的白酒。特殊情况由陪餐的领导决定。
8.烟和酒水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由陪餐人员支付所超出的部分金额,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
六、接待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一)严格执行接待审批程序,严格就餐标准,行政接待处要做好接待记录。
(二)凡列入行政经费支付的餐费,均凭《就餐通知单》、《宴请来宾通知单》报销。
餐费帐目由行政接待处处长预审,经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查,报请分管副秘书长审查签报。
此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秘书长办公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