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7日政协第十一届济南市委员会第25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结合本市政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全国、全省特别是我市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内部刊物,向全国政协、省政协,中共济南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抓住重点,体现特色,真实准确,讲求实效。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向政协组织反映。
第五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办公厅、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项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六条 建立特邀信息员制度。在本届和往届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委员及政协各参加单位中聘请特邀信息员。
第七条 积极为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条 加强与政协各县(市)区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十条 政协济南市委员会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由政协济南市委员会研究室主办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内部刊物。
第十二条 政协济南市委员会研究室与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参加政协的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政协各县(市)区委员会,建立信息网络,以保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传递渠
道畅通、快捷。
第十三条 政协济南市委员会要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信息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表彰奖励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政协济南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