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协机关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保障网络的正常安全运行和信息交流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为机关办公、协调和管理工作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协机关计算机网络是机关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是机关及其各部门办公、管理的重要依托平台和本机关内部办公网、政府办公网、国际互联网的接入网络。其使用对象为本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政协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本机关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网站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网络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同时,负责本机关计算机网络的公共信息建设;承担公共信息站点的设计、制作、维护和公共网页、信息的发布;负责本机关公共信息网络的技术支持工作;负责清除内网过期信息。
第四条 市政协办公厅、研究室、专门委员会各处(室)应有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网络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处理本部门、本处室的计算机使用、网络信息发布等日常业务。信息员要及时上网查收、处理信息。同时,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有关技术培训和学习,主动做好本部门有关设备的登记和管理;维护好本部门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行;按照要求及时向秘书处提供本部门需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公共信息。
第五条 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使用和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自觉维护网络安全,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活动。
严禁利用本机关计算机网络及其辅助设备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宜。坚决杜绝人为损坏网络设施的行为。不得安装、下载和运行来历不明的程序。
第六条 计算机联入本机关网络,均须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并经分管秘书长批准,由办公厅秘书处进行技术联网、调试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计算机自行接入本机关网络。
第七条 机关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本机关进行的使用监督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八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联入本机关网络的计算机IP地址,不得随意更改和盗用用户帐号。
第九条 凡申请接入网络的计算机,必须按要求由秘书处统一安装安全保密配件,否则不得接入。
第十条 凡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均不得在外网上处理、存储内部文件。坚决禁止通过互联网传输秘密文件。各部门应定期检查本部门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硬盘是否有内部文件,定期检查其它安全保密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登录不良网站。
第十二条 需要通过市政协内部办公网络发布信息的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发布信息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协调的秘书长审核同意,由各部门指定的信息员进行发布操作。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发现设备工作不正常时,应先通知本部门所确定的工作人员。无法处理时,经部门领导同意,与秘书处联系送修。需更换零部件时,必须经部门领导和分管财务的秘书长同意。
第十四条 机关各部门新增、调配设备时,应通过秘书长办公会批准,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建立相关技术档案和设备登记,负责维护和日常技术保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