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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住行用“消法”皆保护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08-08-02 09:56:33
商品以次充好商家加罚1倍泄露消费者信息最高罚1万
    本报8月1日讯(记者 季耀昆)今天结束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对房产、教育、医疗、中介等消费领域维权的难点焦点均做了明确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餐饮 价格不明示消费者有权拒付
    条例规定,餐饮、娱乐的收费项目和价格,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向其明示;未明示的,消费者有权拒付。
医疗 患者有权查阅和复印病历
    根据条例,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复印处方、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医疗机构还需标明收费明细项目和标准,定期向患者或者其亲属提供收费清单。除实施紧急抢救外,医疗机构应当事先告知需要进行的检验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需要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作用及价格。
住房 一房两卖加倍赔偿购房款
条例规定,商品房经营者若存在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许可证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而订立合同,或订立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现象,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客运 不得超载、转运或途中加价
    根据条例,客运经营者应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地点、班次和规定的线路运送消费者,不得超载、途中加价,不得擅自绕行、转运、停运或者更换运输工具。
公共事业 供热不正常应当退费
    条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公共服务企业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同时,公共服务企业收取费用后因自身原因未提供正常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收取的费用;因计量不准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并支付利息。
    条例规定,经营者如果有12种违规行为之一,除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12种违规行为主要包括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数量短缺;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不明示或者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名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标记、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条例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或者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如果擅自将消费者的信息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的,将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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