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记者 王优玲陈菲 江国成)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反垄断法》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的重要步伐。
新法实施,备受关注。承担《反垄断法》相关执法职能的国家三个部门对新法实施做了积极准备工作。
三部委有序推进新法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日前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
在反垄断职责的划分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拥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职责;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等工作,并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为保证《反垄断法》顺利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已于日前成立了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此外,国家工商总局也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反垄断法的有关配套规章。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李镭介绍,为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正确开展反价格垄断的执法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完成《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起草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反垄断机构的设置也在积极推进之中。《反垄断法》公布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调研,举办了制止价格垄断的专题研讨会和专题培训班。商务部设立反垄断局,正在研究制订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指导我国企业海外反垄断应诉,查处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并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竞争政策国际交流方面的合作。
制止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不是反对垄断企业本身,而是反对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主要针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禁止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控制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说。
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也认为,从执法理念上讲,这部法律禁止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先进执法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