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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第十二届济南市委员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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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第十二届济南市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工作简则

2008-07-30 15:04:16

 (2008年2月22日政协第十二届济南市委员会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政协第十二届济南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全市人口资源环境领域的问题,围绕履行政协职能,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及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广泛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委员和各界人士为我市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贡献力量。
  2.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智力优势,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围绕人口资源环境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考察、视察和专题协商等活动,进行协商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案或提案,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献计出力。
  3.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和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听取他们有关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主渠道作用。
  4.加强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形成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的整体合力。
  5.加强与县(市)区政协工作的互动,通过涉及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视察、调研等选题,邀请县(市)区政协共同参与,以更好地履行好政协职能。
  6.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根据每年市委、市政府、市政协的工作要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中专职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人选由主席会议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委员,参加委员会活动。
  第七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下设人口、资源、生态环境、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区域发展五个委员活动工作组,作为委员会分别组织委员开展活动的具体形式。各委员活动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由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经委员会会议审定。各工作组成员由本届委员会所联系的委员组成。
  第八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专职副主任主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为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第九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主任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总结围绕履行政协职能开展活动的情况,讨论研究本委员会的重要工作,所形成的重要建议案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
  第十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开展活动,视情况邀请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参加;也可邀请驻济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参加;到县市(区)开展调研活动,可吸收当地政协及驻当地的部分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一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应加强与全国政协、省政协的密切联系,积极接受上级政协的指导,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密切配合,发挥人民政协的整体功能。
  第十二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要视情况印发会议纪要。书面报告或建议案等重要文件报请分管副主席审签。以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由主任审签;需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的建议案,应及时报送党政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并做好信息跟踪反馈工作。
  第十三条  本简则自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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