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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室建设的建议

——民盟济南市委员会 [1210025]

2008-05-12 14:53:49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加大投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的建设,加大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农村卫生室是农村卫生三级服务网络的网底,是保障农民群众健康的前哨阵地,承担着疾病预防、妇幼保健、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等工作,在农村卫生服务网中,县是龙头,乡是枢纽,村是网底。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和谐卫生的需要。
  一、我市农村卫生室的基本现状
  我市农村共有4662个行政村,农业人口319.82万人。目前全市共有村卫生室2892个。其中,四室(诊断室、药房、治疗室、观察室)以上分开的卫生室2080个,占71.9%;三室(诊断室、药房、治疗室)812个,占28.1%。业务用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907个,占31.3%;60—80平方米690个,占23.9%;60平方米以下1295个,占44.8%,业务用房由乡村医生个人建设的1870个,占64.7%,由乡集体提供房屋492个,仅占17%。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数6950人,其中获得乡村医生证书和助理医师的6568人,占94.5%,在获得证书的乡医中中专以下学历的6760人,占96.5%。
  二、我市农村卫生室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医疗设备、设施陈旧老化。卫生室医疗卫生基础设施薄弱,大部分卫生室房屋破旧、设施简陋、房屋面积不足,医疗器械缺乏,难以达到基本医疗保健的目标,与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的需求不相适应,亟待改造建设。
  2、乡医分布不均衡,素质亟待提高。章丘、平阴、长清等县(市)区平均每个卫生室三名乡医,而商河、济阳等县区多数村卫生室仅有1名乡医,每千人口仅有1.1名、1.65名,大大低于每千人口2名乡医的最低配置标准。人员学历层次低,中专以下学历的占99.4%,大多数乡医长期缺乏“三基”培训,诊疗技术低下。
  3、乡医的收入以及养老保险没有保障。各村卫生室没有村集体经济的投入,房屋、药品、设施是乡医个人投资或租赁,而各级政府对乡医从事的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没有任何补助,影响了乡医开展预防保健工作的积极性。
  三、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室建设的建议
  1、加强领导。建议市及各县(市)区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将村卫生室和乡医队伍建设,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2、合理规划农村卫生室建设。结合我市卫生室建设基本现状,按照方便群众、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交通和地理位置因素规划村卫生室。原则上村卫生室服务人口 1000人,保证村民步行20-30分钟可以达到1所村卫生室。按照“一村一室”的原则,每个行政村原则上建设一所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标准分A、B、C三类。A类:服务人口超1500人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标准不低于120平方米;B类:服务人口超1000人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C类: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不低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要求达到地面硬化,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处置室五室分开。
  3、村卫生室建设应采取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卫生室建设的扶持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修缮和基本设备购置经费,确保村卫生室建设需要;规划用地要协调村集体无偿提供。按照“规划、施工、完工申报、市级评审、最终补偿奖补”的程序,在项目完工并经市级统一考评后,对达到要求的农村卫生室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4、采取多种渠道,提高乡医素质。一是加强乡医的培训工作。市级卫生部门要采取有效手段,加强对乡医的培训工作,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我市乡医进行轮流培训,凡纳入省、市农村卫生管理人员统一培训计划的,经省统一考核后,由财政报销学费或给予一定补助。二是鼓励乡医进行学历进修。参加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取得高一级学历并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是加强对乡医的考核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每村核定1名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医,由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较好的、考核合格的给予公共卫生劳务补助。
  5、加强对乡卫生室的管理。要做好财产登记,明确产权关系。政府补助建设项目属国有资产,财政投入部分由乡镇卫生院代管。政府补助建设的村卫生室必须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品、业务等实行统一管理,未达标建设及未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卫生室不得列入为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医务行为,严厉查处违规事件,保障其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维护农民健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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