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实施办法》,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协机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协机关保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分口管理,密切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协机关领导必须重视保密工作,关心和支持保密工作,为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模范地执行保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制度;自觉接受市政协机关保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一节 机关保密守则
第五条 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第六条 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第七条 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第八条 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第九条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第十条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第十一条 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第十二条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等;
第十三条 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第十四条 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二节 机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五条 机关要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及保密制度。成立在办公厅领导下的保密委员会,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保密工作,并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十六条 机关保密委员会要坚持经常的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在节、假日前要进行重点保密教育,定期进行保密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凡从事机要、保密、文书、档案、通信、电子计算机等涉密性较强的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要求配备,并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机要、保密工作人员受上级机要、保密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机关各处、室应设有专(兼)职保密干部,具体负责本处室的保密教育活动,并负责办理机要文件的登记、传阅、保密、退回和销毁等工作。
第二十条 凡接触和了解国家秘密的人员,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按规定阅读文件或传达文件。
第二十一条 出国和涉外人员,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得随便向外国人泄露国家秘密或向外国人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凡需要销毁的机要文件、秘密资料等,要逐件清理,并登记造册,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到指定的文件监销站销毁。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便向物资收购部门或个体收购人员出售废旧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 对新调整的机要、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对涉外人员、出国(境)人员,在外出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
第二十五条 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退休时,必须严格按规定交清自己保管的内部文件、资料、刊物、保密本等。
第三节 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同时抓好本单位保密组织、保密制度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注意保密好机要文件,离开办公室时要把机要文件放入安全的地方,阅完后由机要秘书收回。
第二十八条 不准携带机要文件回家、外出或到公共场所,必须携带时要指定专人管理或本人亲自管理,严防丢失。
第二十九条 不准在家属、子女、亲朋好友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参加各种会议回来后,应及时将会议上的密级文件等交给本单位机要部门登记保密,需要时再履行借阅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不准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造成重大损失应严肃处理。
第四节 机要文、电、资料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要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提高保密意识,掌握新的保密技术,提高防窃密、防泄密的能力,杜绝国家秘密的失泄。
第三十四条 机要部门的文、电管理,要严格登记、编号、传递等手续。文、电必须用保险柜存放,不得随便存放和与其他文件堆在一起,不得让人随便翻看。
第三十五条 属保密范围的机要文件、刊物、资料、重要的会议记录、密码电报等,未经批准,严禁复印。
第三十六条 机要室严禁无关人员和外来人员随便入内。机要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做到文、电入柜,门窗关好,室内外无任何事故隐患。
第三十七条 机要人员如有丢失机要文、电,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借用本单位的机要文件、资料、档案等,须经本单位负责保密的领导同意。借档案要按市政协办公厅的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机要文件的传阅范围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第四十条 机要文件、资料、刊物、密码电报等,由机要人员统一登记,送阅、保管。分办的机要文、电、资料等应及时办理。
第四十一条 凡有复印机、加密机、机要电话等设备的办公室,都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室或操作。
第四十二条 每年机要部门发放的编号文件,应在次年按规定的时间交机要部门。涉密性较强的文件、内部资料、刊物等,每年要集中清理,集中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存放机要文、电、资料必须用保险柜或比较坚固的橱子。
第五节 机要室加密计算机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加密计算机的办公室单独设置,选择安全、保密的位置,门窗加固(铁门、铁窗)。
第四十五条 加密计算机操作使用人员为机要秘书担任。
第四十六条 操作使用加密机的人员自觉遵守保密守则。
第四十七条 严控无关人员进入加密计算机办公室,不随便谈论加密事宜和有关密码电报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严禁加密计算机上网。
第六节 泄密报告规定
第四十九条 凡发现的秘密级以上的泄密事件都属于报告范围(包括短缺秘密文件)。
第五十条 发现泄密事件后,应及时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泄密的基本情况。如当时案情不清楚,应在报告后抓紧查处,查处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续报。查处结束后,在十天内报告查处结果。
第五十一条 下列泄密事件除按上述规定报告外,要在案情报告后的一周内报告查处方案。
(一)所泄国家秘密是机密和绝密级的;
(二)属于向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泄密的;
(三)泄密者为县处级以上干部的
第三章 奖 惩
第五十二条 对保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市政协机关保密委员会将给予表彰。表现突出的保密干部采取各种形式进行表彰。
第五十三条 对保密制度不健全、发生文件丢失、泄密制度不健全、不上报的单位,市政协机关保密委员会将给以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保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政协机关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