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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协机关关于丧事办理的实施意见

2008-02-15 16:13:02

(2005年12月28日)

  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丧事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政协的实际,就市政协机关去世人员丧事办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干部职工逝世后,丧事应本着从简的原则,由机关负责办理,家属、亲友要积极配合。
  二、市政协在职或往届驻会副主席逝世后,机关成立治丧委员会,负责丧事办理事宜。在职或往届不驻会副主席逝世后,以所在单位为主,市政协机关协助丧事办理事宜。
  三、市政协局级干部逝世后,成立治丧办公室,处级以下干部职工逝世后,成立治丧小组,负责丧事办理事宜。
  四、逝世者的生平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撰写。市政协局级以上干部逝世后的生平由市委组织部审定,处以下干部职工的生平由办公厅党组审定。
  五、中共党员干部逝世后,可在遗体、骨灰盒上覆盖党旗。
  六、干部职工逝世后,除个别经组织批准可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外,均实行火葬。
  七、市政协副主席以上干部逝世后,可在《济南日报》登照片及简要生平;正局(部门正职)和离休后享受市地级待遇的干部逝世后经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审核,《济南日报》可刊登逝世消息。
  八、丧葬费标准和补助问题,按济南市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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