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8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安排正常休假。职工可享受的基本假期包括:
1.年休假
凡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4天,原则上一次休完。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2.探亲假
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可休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探亲假的,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休假一次,假期45天。
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职工在见习期、试用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假。
3.婚假
职工达到法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凡双方按晚婚要求(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的,增加婚假14天。
4.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假期3天。职工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产假
女职工的正常产假为90天;如系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2个月。
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可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女职工,产假42天。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领导批准,同年休假可以合并使用。
(二)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经领导批准,可以请事假、病假。
1.机关工作人员因事需要请假,应先休年休假,或用年休假假期抵扣事假;如本人一年内事假达到或超过本人年休假天数,则本人年内不应再享受年休假。
2.机关工作人员请病假,须有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一年内休病假满两个月者,自第三个月开始,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三)实行请、休假审批备案制度
1.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员请假一天内,须经本处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三天内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须经分管秘书长批准;处级干部请假三天内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三天
以上须经分管秘书长批准;局级领导干部请、休假须提前向分管主席报告,经秘书长批准。
2.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均应填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审批表》,按程序经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
3.休假结束后,要及时向人事处和准假的领导报告,办理销假手续;休假期间因故需要续假者,应在假期结束前1—2天,向原准假领导说明续假理由,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4.机关工作人员如不按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或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一律按矿工对待。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或因工作需要加班者,不发加班工资,可适当安排补休。
6.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期间,凡离济外出(含探亲)者,局以上干部需向秘书长报告,处以下人员需向分管副秘书长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