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8日)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鼓励、支持机关在职人员业余时间参加学历教育,根据济财行〔2005〕92号文件精神,结合机关实际,现就参加业余学习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报考的要求和条件
机关在职人员按规定参加各类业余学历教育学习,凡条件许可的,组织上都将给予鼓励和支持,但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报考院校必须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各级党校学制两年以上的学科。
2.报考专业应根据本职工作的需要,按专业对口的原则报考;
3.新调入(含新招录)机关的职工,需工作一年后方可参加各类学历教育。
4.不得以学习为由影响正常工作。
二、报考的审批程序
1.参加业余学习者,凡涉及报销学费的,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员入学登记表》,并附报考院校的招生简章,经所在委、办处室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人事处,提交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报名。
2.不涉及学费报销的,由个人写出申请,所在委、办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报人事处备案。
三、学习费用的支付
1.报考大专以上学历教育者,学习期满后凭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材料报销最高不超过60%的学费并且总额不得超过15000元,其他费用如报名费、辅导费、教材费、证书费、差旅费、食宿费、答辩费等均由个人自理。
2.每人只能享受一个学历(学位)层次的学费报销。凡享受过学费报销的,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最低要为机关服务三年,(因组织原因变动工作的除外)未达到最低服务年的,调离时应退回所报销的学费。
3.调(招)入机关工作不满一年的以及报考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证书班、课程进修班的,其学习费用全部自理。
4.经组织部门同意安排参加的学历教育及各类学习培训,学习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管理办法即行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