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市政协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建立机关党的工作常抓不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省、市委关于加强机关党的工作的指示精神,参照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实行市直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紧密结合本机关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全面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使机关广大党员切实做到市委提出的“八个表率”的要求,始终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实行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市政协机关党组是机关党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机关党建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党组统一领导、党组书记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委抓落实、各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机关党组书记是机关党建的第一责任人。党组在机关党建工作中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党组要把机关党的工作作为本部门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党组工作议程,通盘考虑、统筹规划。重视并支持机关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每半年听取一次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对机关党的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同时,重视和支持机关党委和党支部抓好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对机关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重视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中的协助、监督作用。按照机关党组织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不是机关党组成员的机关党组织负责人或专职副书记,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参与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和民主评议(测评)等工作。重视听取机关党组织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的意见和建议。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四)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好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解决好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机关党组织负责人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或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机关党委应配备一名专职副书记,由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的正处级党员干部担任。机关党组织负责人在任期内调整,应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的同意。重视和关心机关党务干部的使用、培养和交流,有计划地对机关党务干部进行培训,注重挑选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从事党务工作,合理安排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干部之间的双向交流,进一步优化机关党务干部队伍结构,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能力。
(五)党组成员要以身作则,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按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会,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自觉接受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干部大会,党员行政负责人向党员干部通报党建工作、业务工作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等。
(六)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和支持机关党组织配合纪检部门,加强对党员廉洁从政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要加强与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的工作联系和协调。积极支持和帮助机关党委认真落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部署开展的工作。
第五条 机关党组织负责人是机关党建的直接负责人。机关党组织在机关党的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紧密结合本部门实际,从全市和部门工作大局思考和谋划机关党的工作,研究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思路,充实工作内容,拓宽工作领域,不断提高机关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定期分析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协助机关党组做好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大力弘扬“诚信、创新、和谐”的济南城市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不断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五)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候选人在选举前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创新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活动载体,广泛开展争创“五个好”基层党组织和“五个好”党员活动。要把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作为机关党建工作的重点来抓,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并积极推行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党的组织生活。通过抓好党的组织生活、党员民主评议等活动,对党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坚持“三会一课”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各项制度,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以及缴纳党费的情况。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七)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广大党员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坚持“两个务必”,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八)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十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做好对发展对象的培训和审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接收预备党员,保证新党员质量。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九)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测评),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积极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六条 对机关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责任制的考核,由市委有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 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和党务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机关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把落实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列入年初工作目标、年终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党组织负责人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责任:
(一)党组书记违反本规定,对机关党的工作不重视、不过问、不指导的,由市委进行谈话提醒。
(二)党组分管领导兼任机关党组织负责人,不能认真负责做好党务工作的,党组书记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情节严重的责令检查并限期改正。
(三)机关党组织专职负责人不履行职责,对上级部署的工作不汇报、不贯彻、不落实的,由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调岗离任或免去现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