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9日市政协第十一届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与市政协委员的联系,及时了解和反映政协委员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与要求,更好地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席与委员约谈,即双方预约座谈或商谈。约谈的发起人,既可以是主席或副主席,也可以是政协委员。约谈时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二、约谈形式。一般以一名主席或副主席与一名或数名政协委员参加的形式进行。
三、约谈内容。可由主席或副主席根据需要提出,也可由政协委员提出。
四、约谈时间。原则上每月一次,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内容随时确定约谈时间。
五、约谈的组织安排。主席与委员约谈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厅组织落实。办公厅委员活动工作处负责内容的约定,以及通知和接待委员,并做好记录。市政协研究室负责新闻报道、有关社情民意信息的编辑报送工作。
六、约谈事项的办理与反馈。市政协办公厅委员活动工作处对约谈中商定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应及时整理转达有关承办部门、单位办理,做好跟踪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告知相关委员。
七、本制度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