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9日市政协第十一届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政协同港澳委员的联系,使港澳委员能及时了解情况和反映意见,在推动济南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祖国统一中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政协港澳委员经常性的组织联络和接待工作,由市政协台港澳侨和外事委员会进行协调安排。港澳委员可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推荐2-3名住港澳地区市政协委员作为召集人,组织开展有关活动或承办有关事宜。
第二条 市政协每次全体委员会议期间,由市政协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港澳委员通报、介绍我市有关情况或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港澳委员对市政协工作和国家、地方事务的意见、建议,可随时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市政协台港澳侨和外事委员会向市政协及有关部门反映,台港澳侨和外事委员会要及时向港澳委员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条 市政协有关文件和报刊,由市政协办公厅寄发港澳委员。
第五条 港澳委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同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有关港澳委员的联系,根据需要邀请他们参加活动。
第六条 市政协领导定期或不定期的赴港澳或深圳,看望港澳委员,召开联谊座谈会或情况通报会,参加香港济南联谊总会的联谊活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适时组织港澳委员赴内地参观考察,推动合作与交流,为港澳委员履行职责、献计出力创造条件。
第八条 积极为港澳委员在济南投资发展、开展经贸、科技、文化交流和社会公益活动等牵线搭桥,排忧解难,做好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