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9日市政协第十一届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协工作和委员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委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章程》规定,每届市政协委员名额和人选,经上届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变更委员名额和人选,经本届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条 市政协委员有遵守和履行《章程》及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义务。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我市重大事务的权利,有对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四条 市政协委员如果严重违反《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将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五条 市政协办公厅负责委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委员基本资料档案,及时核发政协委员证。
第六条 市政协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应认真安排和组织有关会议、活动,为委员提供规范的服务和应有的条件,充分调动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同时,要做好委员
第七条 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密切联系群众,认真了解情况,主动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他有关组织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第八条 市政协办公厅应有计划地安排委员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并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和推动委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委员应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
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九条 委员、常委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参加活动时,应按以下程序和方式请假。全体会议,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和小组召集人请假;常委会,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市政协办公厅秘书处请假;办公厅或专委
会及各组开展活动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分别向办公厅秘书处、专委会办公室、小组组长请假。
第十条 市政协办公厅要认真做好委员、常委参加会议的考勤记录,考勤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书面通报。委员届内2次缺席全体会议、常委年内2次缺席常委会议,年底前本人要向市政协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做出书面说明,并由市政协办公厅抄送市委组织部、统战部。
第十一条 市政协应切实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正当权益。委员因履行职责而受到阻挠、打击报复或遭受其他损失的,市政协应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市政协有关部门要做好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社情民意情况和先进事迹的记录与统计,并逐步建立健全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资料库。以便为委员的考核、评优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委员、常委凡因工作调动和其他原因失去代表性的,经审查情况属实,应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委员、常委资格。
第十四条 委员应主动加强与市政协机关的联系。委员出现职务、职称或工作变动,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变更,以及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时,应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厅委员活动工作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