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9日市政协第十一届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与市政协委员和住济省政协委员联系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及时了解委员的情况和意见,充分发挥委员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与市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是开展人民政协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市政协机关各部门的经常性工作和共同职责。
第三条 市政协办公厅和专门委员会要密切配合,通过电话、信函、走访、发放报刊与材料、开展活动等形式,加强与委员的信息和情况交流,共同做好与委员的联系工作。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要广泛组织委员参加调研、视察、研讨等活动,主动保持与参加本会委员的信息联系,并加强与相关界别委员的信息沟通。
第五条 市政协办公厅要积极组织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开展有关活动,并加强与住县(市)、区的市政协委员的联系。
第六条 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走访委员,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委员活动日”,适时举办学习班、报告会和情况通报会,加强 与委员的信息交流。县(市)、区政协组织活动时,可邀请住本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八条 要及时为委员订阅《人民政协报》、《联合日报》,适时发送《济南政协》、《济南文史》,以及有关文件和学习材料,并做好反馈信息的收集。
第九条 通过《社情民意信笺》、电子信箱等,及时收集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反映社情民意工作。
第十条 做好委员的来信、来访与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了解和反馈委员的相关情况,及时宣传委员的先进事迹。
第十二条 根据情况,可委托担任市政协委员的县(市)、区政协主席组织所在地市政协委员,适时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市政协办公厅要加强与住济省政协委员的联系,组织落实好山东省政协委托的跨市视察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政协组织视察、调研等活动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住济省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五条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协、全国政协反映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市政协委员的联系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县(市)、区政协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做好与住本地市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