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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办法

2008-02-15 19:42:15

(2005年3月17日市政协第十一届二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济南市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结合本市政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有序参与政事,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经;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委员视察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为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四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
  第五条 视察的组织工作要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六条 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办公厅会同各专门委员会统筹安排视察工作,年度工作要点中要有视察工作计划,年度总结要有视察工作的内容。
  第七条 视察主要包括就地视察、跨县(市)区视察,以及专题视察三种形式。
  (一)就地视察,即济南市政协委员在本市进行的视察,以及住各县(市)区的委员在本县(市)区进行的视察。
  (二)跨县(市)区视察,即住某县(市)区的济南市政协委员到其他县(市)区进行的视察。
  (三)专题视察,根据工作需要或中共济南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有关方面的邀请,组织委员就某一专题进行的视察。
  第八条 就地视察、跨县(市)区视察,由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办公厅统一安排;专题视察,由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办公厅或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九条 就地视察、跨县(市)区视察和专题视察的次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也可与“委员活动日”和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结合进行。
  第十条 视察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组织。委员应积极参加视察活动。到县(市)区视察时,根据视察内容可吸收住该县(市)区的委员参加。
  第十一条 住港澳地区的委员,可视情况和需要安排到我市进行视察。
  第十二条 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日程和规定参加各项活动,认真了解情况,深入研究问题,遵守有关纪律,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视察内容,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办公厅或专门委员会要制定视察方案,可商请有关县(市)区政协制定活动日程,安排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视察程序一般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讨论、与被视察单位领导交换意见等。
  第十五条 视察工作可视情况形成视察报告,由带队主席或副主席签发。如有必要,可提交主席会议审议,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问题,也可用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反映给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视察工作可视情邀请有关新闻单位派记者跟随采访,扩大委员视察的社会影响。
  第十八条 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办公厅或专门委员会派出工作人员,负责视察活动的各项组织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视察所需经费、车辆,由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办公厅统一协调和安排。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政协济南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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