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3日政协第十一届济南市委员会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政协章程和济南市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的规定,为更好地开展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的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简则。
第二条 济南市政协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和联系社会及教文卫体、法制、民族宗教方面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应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与时俱进开展工作,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有关界别的政协委员和有关人士,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为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2.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智力优势,组织有关界别的政协委员,就本市的大政方针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考察、视察、研讨论证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建议或提案。
3.加强与县(市)区政协社会文教部门的工作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议,交流信息,协同工作,发挥政协整体功能作用。
4.承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组成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法制组、民族宗教组、工会组、青年组、妇女组、教育组、文化艺术组、体育组、医药卫生组、新闻出版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组、书画联谊组等12个委员工作组,作为组织委员开展活动的具体组织形式。各委员工作组组长的人选由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由主席会议决定。工作组组长的工作向委员会负责。各工作组成员由委员会所联系的政协委员和聘请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委员会的工作,必须着眼于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协商讨论。对工作中反映出的不同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 以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委员会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并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须提请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
第九条 根据市政协全委会、常委会和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做出工作总结,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或全委会议报告。各委员工作组应根据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具体工作计划,并报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实施。
第十条 应主动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加强联系,并根据需要,通过列席有关会议、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组织座谈、联合调查等方式加强合作。注意与其他省、市政协专委会的联系。
第十一条 加强与未参加本委员会的市政协委员的联系,并根据他们的专长,安排其参加委员会的活动,听取他们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举行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委员会有关重要事项和活动安排。
委员会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要作好记录,并视情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社会文教(法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专职主任、副主任主持。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的安排、实施。
第十四条 本简则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