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3日政协第十一届济南市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政协济南市第十一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和各界人士就全市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广泛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认真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委员和各 界人士为我市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贡献力量。
2.就我市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查、专题座谈、专题考察等活动,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政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3.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主渠道作用。
4.加强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收集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信息、资料,为委员开展活动提供参考。
5.承办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中专职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委员,参加委员会活动。
第六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下设人口、资源、环境三个委员活动组,作为委员会分别组织委员开展活动的具体形式。各组组长、副组长由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七条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专职主任、副主任主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根据每年市委、市政府、市政协的工作要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
第九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副主任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研究和部署工作,总结开展活动的情况。
第十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开展活动,视情况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参加,也可邀请驻济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参加,到县市(区)开展调研活动,可吸收当地政协及部分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一条 加强与市级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以及全国政协、省政协、兄弟市政协和基层政协的密切联系,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密切配合,发挥人民政协整体功能。
第十二条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要形成书面报告,特别是专题调研报告,要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并由分管副主席、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签,按程序报送党政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并做好信息跟踪反馈工作。
第十三条 本简则自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