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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优秀提案的实施办法政协济南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工作简则

2008-02-15 19:33:19

(2004年6月18日政协第十一届济南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政协章程和济南市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为更好地开展提案委员会的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简则。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政协提案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一)研究制定本届政协各次全委会的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审查提案,研究处理意见,提交有关单位办理,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三)做好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承办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工作,通过开展行之有效的工作,推动和协助承办单位办理和落实提案。
  (四)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主要信息,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对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五)对县(市)区政协提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密切与市级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
  (六)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终总结,负责向常委会和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工作。
  (七)承办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市政协常委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的活动,应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进行充分协商,对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对需要做出决定的问题,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工作方面的决议和形成的重要文件,审议需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员会议需作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到有关单位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提案工作经验,研究新形势下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新特点,探索新的方法和途径,不断改进工作,全面提高工作质量。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每半年向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报告一次提案工作情况;
每年向全委会议报告一次提案办理情况;在全委会议期间,向全体委员报告本次会议的提案征集情况和审查处理意见,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专职主任、副主任主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本委的办事机构。办公室在本委主任、副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简则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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