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8日政协第十一届济南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政协章程和济南市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为更好地开展提案委员会的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简则。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政协提案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一)研究制定本届政协各次全委会的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审查提案,研究处理意见,提交有关单位办理,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三)做好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承办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工作,通过开展行之有效的工作,推动和协助承办单位办理和落实提案。
(四)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主要信息,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对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五)对县(市)区政协提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密切与市级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
(六)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终总结,负责向常委会和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工作。
(七)承办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市政协常委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的活动,应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进行充分协商,对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对需要做出决定的问题,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工作方面的决议和形成的重要文件,审议需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员会议需作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到有关单位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提案工作经验,研究新形势下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新特点,探索新的方法和途径,不断改进工作,全面提高工作质量。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每半年向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报告一次提案工作情况;
每年向全委会议报告一次提案办理情况;在全委会议期间,向全体委员报告本次会议的提案征集情况和审查处理意见,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专职主任、副主任主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本委的办事机构。办公室在本委主任、副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简则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