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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济南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8-02-14 19:38:15

  (1996年2月7日政协第九届济南
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
过,2000年9月15日政协第十届济
南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修订,2005年6月29日政协第十一
届济南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推进我市各项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济南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市委督查室、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九)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加强与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对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我市贯彻实施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其他不宜立案的。
  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形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送有关部门参考;或提请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报送中共济南市委或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办理政协提案,实行归口办理的原则。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大会提案工作机构统一组织交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属于党群部门办理的,由市委督查室交有关单位办理;属于政府部门办理的,由市政府督查室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济南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协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党群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督查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督查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承办单位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将办理意见报告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由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作出书面答复。
  (七)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提案中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
  第二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答复件、委员反馈意见以及有关工作报告、文件等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政协济南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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