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7日政协第十一届济南市委员会第25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济南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济南市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由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的提议,由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领导办公厅、研究室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作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四)负责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六)协商讨论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各民主党派济南市委员会和济南市工商联机关的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七)调查研究县(市)区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市直各部门、各党派、团体、县(市)区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负责政协济南市委员会机关的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政协济南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十)审议政协济南市委员会机关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的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住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参加,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单位的工作关系,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
第十条 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均须作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经政协济南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施行。原《政协济南市第十届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济协办发〔1998〕9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