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2日)
为切实加强党对政协机关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协党组工作部署在政协机关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规则。
一、职责和任务
机关党组在市委和市政协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市委和市政协党组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有:
(一)认真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机关全面工作。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协党组工作部署;协助市政协党组开展好政协的重要活动,确保履行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三)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和廉政等工作,领导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的工作,团结带领机关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加强思想、作风、廉政等各项建设,努力创建“团结、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协机关。
(四)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干部和职工的学习教育、组织管理。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和处级干部的任用、调动、奖惩,向市政协党组提出建议,并决定科以下干部的奖惩、任免及聘用。
(五)完成市委和市政协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会议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讨论研究市政协机关的重大问题。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党组成员事先提出议题和建议,由党组书记确定。
(三)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调整、奖惩等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如有涉及党组成员的问题,本人应当回避。
(四)党组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党组书记请假,如对会议的议题有不同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紧紧围绕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不得临时动议。应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经认真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如对某些问题有争议、暂不能做出决议,则不做决议,会后将情况向市政协党组报告,请求指导解决。
(六)每次党组会议,由有关人员做出详细记录。对于决定的重要事项应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纪要分送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由签发人确定。
(七)党组会议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审批文件
(一)以中共济南市政协机关党组名义向市委报送的重要报告和文件,须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党组书记签发或委托副书记签发。
(二)党组成员审签公文,应有明确意见,要签署姓名和日期。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四、健全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集中讨论,做出决定;党组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对党组做出的决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应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提请下一次党组会议复议,在没有做出新的正式决议之前,必须自觉维护党组的权威,执行党组的决议。
(三)党组会议讨论的机密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界泄露。
(四)党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以书面材料报市委和市政协党组。党组成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活动。
(五)党组成员离济参加公务活动,需经党组书记同意。
此规则经中共济南市政协机关党组会议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