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7日中共济南市政协党组会议通过)
中共济南市政协党组是中共济南市委的派出机构。为切实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工作部署在政协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职责和任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协的各项工作。
2.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自觉服从市委领导,大力支持市政府工作。
3.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协调政协内部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4.讨论并决定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和涉及市政协全局性的工作任务。
5.审查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及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要调查报告和建议案。
6.研究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推荐政协济南市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正、副局级非领导职务人选。研究、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
7.对市政协的机构设置、调整,局级干部的交流、调动和奖惩,向市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8.加强对政协济南市委员会机关领导班子和市政协机构的领导。
9.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会 议
1.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党组书记主持,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党组成员事先提出议题和建议,由党组书记确定。
2.党组会议必须由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调整、奖惩等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如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亲属的问题,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3.党组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党组书记请假,如对会议的议题有不同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4.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发扬民主,充分表达本人意见。经认真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5.每次党组会议,由有关人员作出详细记录。对于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有必要编印会议纪要的,可指定有关人员编印。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纪要分送范围根据内容由签发人确定。
6.党组会议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三章 审批文件
1.以中共济南市政协党组名义向市委和其他部门报送、发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须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2.党组成员审签公文,应有明确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四章 坚持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生活会制度
1.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要充分酝酿、讨论,发扬民主,集体研究决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2.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的决议,不得有任何违背决议的行为。
3.党组会议讨论的机密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4.党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和有关部门报送。
5.党组成员离济参加公务活动,需经党组书记同意。出国访问、因私出境经党组书记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附 则
此规则经中共济南市政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
